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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假还没休?人社部官方发声:满足条件可获经济补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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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有钱没钱,回家过年。”
就算是996忠诚党,
在春节这样一个团圆的时刻
心里也只有一个愿望
“有足够的假期回家过年”
而年假,在这个时候就体现出重要性了!
今天,热搜话题
#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#
炸了,打败各大爱豆头条占据热搜榜一天
可见大家的诉求~
还有网友看到这条新闻后表示:
“怎样把这个消息隐晦地告诉老板?”
↓
1月2日,
人社部官方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,
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,
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。
给大家举个栗子:
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,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,解除了合同,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。小陈认为,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,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,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,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,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。
公司认为
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,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,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。
仲裁委审理后认为
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,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。
此外,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
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,需要符合五种情形:
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,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;
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,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;
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,理应享受年休假。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。
来源: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新浪微博
编辑:洪彦